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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南乐县人民法院 关于南乐县宏森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南乐县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诉讼服务有关事项的通告 ·2020年南乐县法院招聘编外书记员拟聘用人员公示 ·南乐县人民法院招聘编外书记员技能测试通知 ·南乐县人民法院招聘编外制书记员笔试成绩公布 ·南乐县人民法院律师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名册 ·南乐县人民法院关于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公告 ·南乐县人民法院关于每名人民陪审员2019年度参审数量上限的公告 ·南乐县人民法院关于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南乐县人民法院关于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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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根据市委统一部署,2023年11月7日至2023年12月26日,市委第五巡察组对南乐县人民法院党组进行了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专项巡察。2024年3月7日,市委第五巡察组向南乐县人民法院党组反馈了巡察意见,指出了5大方面33个具体问题。按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巡察整改情况予以公布。 (一)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不到位,政治建设有短板 整改问题1: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的重要论述不系统、不深入,以学习法律业务代替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研讨交流不够。 整改成效:一是严格规范开展学习。研究制定《党组会第一议题学习制度》,让政治学习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二是突出政治学习重点。将习近平总书记近年来对政法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要讲话精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等组织学习。三是边学边训注重效果。组织全院干警进行知识测试,达到了“以考促学、以学促用”的目的。 整改问题2:主题教育开展不扎实。学习多以干警自学为主,集中研学较少,仅停留在读文件、简单传达的表面层次。 整改成效:一是完善《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将理论中心组学习扩大到中层干部并安排部门负责人研讨发言,今年以来,每月组织干部“夜校”、主题党日学习,全体党支部撰写了心得体会,进一步加强了干警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认识。二是注重调研成果转化。全体班子成员均到派出人民法庭、农村一线开展调研并完成调研报告,对我院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 整改问题3:对《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认识不到位,请示报告制度执行不严格。 整改成效:一是加强组织学习。按照制定的学习计划,利用党组扩大会第一议题、“夜校”等形式学习《条例》,利用学习持续推进常态化学习落到实处。二是制定文件。院党组讨论修订南乐县人法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组织干警进行学习,明确重大案件的请示汇报程序。三是梳理自查。将2021年以来的重大请示报告事项梳理分类形成台账,全面掌握底数。 整改问题4:政治轮训工作开展不扎实。 整改成效:一是做好政治轮训规划。院党组研究制定《加强政治轮训工作的意见》,以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制定理论中心组学习计划,定期组织学习,确保政治轮训高质量开展。二是线上线下相结合开展政治轮训。线下邀请县纪委领导进行授课,组织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培训、参加县委政法委政治轮训、选派优秀部门负责人、干警代表加入县委政法委及上级法院的事迹宣讲。线上组织干警通过河南省网络干部学院等平台参与学习,多次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政治轮训班,切实提升了干警理论水平和政治素养。 整改问题5:“如我在诉”的责任意识不强。 整改成效:一是实质性提升庭审效果。通过召开庭前会议引导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为庭审做好充分准备。二是提升法官办案能力。组织干警参加业务培训、对重点案件定期评查并开展案件质量讲评会。三是统一裁判尺度。组织开展“法官大讲堂”,对部分类型案件如何提高裁判文书说理能力进行探讨,并用好法答网解决问题。四是出台制度文件促进执法办案。制定《2024年爱民实践服务承诺事项及责任分工方案》《提质增效百日竞赛活动实施方案》,提升政法机关为民服务能力水平。 整改问题6:“枫桥式人民法庭”实践不足。 整改成效:一是在法庭常态化办公办案。今年以来,三个法庭落实环境整改和考勤纪律,先后多次迎接市县法院两级领导调研观摩,现已全面入驻法庭开展工作,实现全勤办公办案。二是调解职能充分延伸。积极开展巡回审判、法律宣讲、以案释法、调解员培训等活动,较大提升了调撤率。三是能动司法加速推进。重视排查纠纷案件,定期向辖区通报重大敏感案件台账,确保无一案件转化为恶性刑事犯罪案件,完善法院调解平台和人民调解平台对接,将部分案件委托县综治中心展开调解。 整改问题7:落实便民措施有差距。 整改成效:一是坚决保护群众诉权。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畅通现场立案、网上立案渠道,充分尊重立案当事人意愿,严格做到“线上线下同时发力”,确保案件“应立尽立”,对起诉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二是全方位满足人民群众诉讼需求。专人负责12368服务热线,及时回复咨询的问题,设置导诉区、立案区、信访接待区等六大区域,开设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绿色服务窗口,制作各类指导手册,提供机器设备,多方位提供便民服务。 整改问题8:化解群众信访问题能力欠缺。 整改成效:一是提高认识提升能力。通过加强培训、建立台账、依法处置等举措,提高信访办案能力。二是压实责任统筹推进。按照接访制度和责任制考核办法清理化解信访积案,采取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疏导教育等方法逐案化解。三是多方联动源头预防。与各责任单位密切配合,集中研判疑难信访事项,形成化解信访工作合力。 整改问题9: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打折扣。 整改成效:一是强化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建设。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组会年度安排部署工作清单》,落实风险研判的工作要求,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二是严格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今年以来,党组会多次专题安排意识形态整体工作、开展季度意识形态风险研判,宣传部门严格落实“三审三校”制度,对原创稿件严格把关,确保意识形态领域绝对安全。 整改问题10:处理复杂舆情能力不足。 整改成效:一是加强舆情事前排查力度。今年以来,多次组织开展重点案件舆情风险排查并报送上级法院,确保重点案件零舆情。二是丰富舆情事中处置措施。今年以来,对上级法院、县网信办向我院发出的舆情预警,均及时有效采取了相应处置工作。 整改问题11:阵地作用发挥不充分。“两微一端”整体原创发稿数量呈现下降趋势。 整改成效:一是压实工作责任。根据部门人数和案件性质明确各部门信息任务,并定期进行通报,对各部门适当“加压”。二是正反双向督促。每月周例会对原创稿件进行通报,将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底考核,激励先进、督促后进。三是开辟宣传专栏。开设党纪学习教育、如我在诉等专栏,对党的纪律作风规定、典型案例等进行宣传。 (二)常态化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不深入,作风建设有短板 整改问题12: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有差距。 整改成效:一是认真研究科学部署。召开党组会专题研究巩固教育整顿成果举措,制定《关于巩固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警的意见》工作实施方案,完善分工,明确工作方向。二是注重规范抓好落实。向县委政法委定期报送常态化开展顽瘴痼疾整治工作情况,持续开展好了从严管党治警等工作。 整改问题13:院党组对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重视程度不够,教育整顿成果落实不到位。 整改成效:一是制定制度明确目标。党组会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及《关于巩固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警的意见》,提高对巩固教育整顿成果的重视程度。二是抓好贯彻执行落实。按照本院《实施方案》要求,扎实开展干警违规经商办企业大数据排查、送法进校园等活动,切实巩固好教育整顿成果。 整改问题14:审判质效不佳。 整改成效:一是科学研判审判运行态势。定期分析审判运行态势,通报每周结案进度及任务,针对上诉率较高案由、新收执行案件较多等情况进行专项研究。二是做好重点案件评查、讲评。三是提升裁判文书质量。出台提升裁判文书质量相关文件,将文书纠错软件作为文书签章前必经程序,有效避免低级错误。四是统一裁判尺度。用好法答网解决问题,开展“法官大讲堂”,共同讨论部分类型案件审理思路和法律适用等问题。五是提高自动履行率。要求当事人提供履行银行账号,结案时办案团队向当事人送达执行催告通知书。 整改问题15:执行环节有短板。 整改成效:一是规范办案程序,强化数据监管。将执行案件逐项分解办案时间节点,严格按照办案时间节点推进案件进度;专设案款专员,监督案款发放进度。二是善用强制手段,提升质效水平。将小标的案件纳入执行攻坚范围,重点集中执行涉民生、涉企等小标的案件。对查封的房产、车辆等及时司法拍卖变现。三是强化执行联动,促进执行成效。深化与公安、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执行联动机制,实现专线查控房产、车辆、公积金。 整改问题16:案件审理效率不高。院党组对长期未结、久押未决案件清理力度不够。 整改成效:一是全面加强审限管理。将审限审批流程调整为四级审批,每周通报临期在办案件或超期未结案件。二是开展专项清理活动。定期将临近或超6个月未结案件列入台账,发布建议书及催办函,避免出现长期未结案件。 整改问题17:退休法官从业现象禁而未绝。 整改成效:一是坚决杜绝违规代理。开展离职人员风险甄别系统延迟录入整改活动,将离职人员信息上传至办案系统,把牢退休法官从业关口。二是管好老干部违规代理案件闸口。向老干部宣传政策,杜绝违规从业。法官退休时,签订不违规代理案件承诺书,2024年1-10月份,南乐县法院无退休法官违规代理案件。 整改问题18:院庭长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 整改成效:一是制定实施细则,阅核有章可循。审委会研究通过《南乐县人民法院阅核制实施办法(试行)》,并推送各部门,在周例会上进行集体学习。二是健全监管配套措施。对员额法官工作量折算办法进行修订,将阅核案件数纳入工作量计算。 整改问题19:类案检索机制使用不佳。 整改成效:一是完善制度文件,加强学习培训。制定《类案报告制作指引》进行集中学习,要求法官参照指引方法开展类案检索。二是落实类案检索制度。对审委会研究讨论的个案制作了类案报告。 整改问题20:涉黑案件线索排查不彻底。 整改成效:一是对涉黑恶案件展开“回头看”。制定《关于对涉黑恶案件开展线索排查的实施方案》,建立台账开展评查,经评查,未发现案件背后存在保护伞和违纪违法线索,但向多个行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二是组织刑庭干警培训。要求刑事案件员额法官注重案件质量,深挖线索。 整改问题21:线索移送工作落实不到位。 整改成效:一是组织加强学习。组织学习线索移送有关文件,由刑事审判庭牵头负责向纪委移交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线索。二是开展全面排查。每周发放案件线索移送自查表,要求各业务部门对案件进行排查。三是成立工作专班。专班负责收集汇总有关资料,掌握问题线索排查进展情况,审核问题线索。四是统一移送线索。经排查,我院案件审理中暂无需要移送的问题线索,今后审理中,如发现问题线索,按照规定向县纪委监委移送,并将反馈结果移送有关部门。 (三)贯彻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警战略部署打折扣,纪律建设有短板 整改问题22:全面从严管党治警主体责任扛得不牢。 整改成效:一是提升站位严履职。院党组严格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组会认真传达学习关于从严治党的要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专题研究部署从严治党工作。二是明确责任全覆盖。制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清单》《党组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清单》,明确了第一责任人和“一岗双责”各项目标任务,层层签订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工作责任体系。三是多措并举抓落实。以民主生活会、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逐层开展谈心谈话,通过学习典型案例、参观廉政教育基地等形式开展以案促改活动,进一步树牢了纪律防线。 整改问题23:“三重一大”制度执行不严格。 整改成效:一是制定文件。修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确保重大支出事项透明、公开。二是加强学习。组织班子成员学习《党组议事规则》《关于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度。三是注重监督。对“三重一大”事项,每次党组会由派驻纪检组、督查室人员列席、监督,对“三重一大”事项事前报备,下发督查通报,完成后对事项进行回复。 整改问题24:监督责任履行有差距。 整改成效:一是以规则为抓手前端预防。制定《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干警自查岗位廉政风险点,建台账对风险点进行排查,建立干部廉政档案、开展节前廉政恳谈会,并签订廉洁提醒函。增强每名干警的风险防控意识,守住了廉洁底线。二是以纪检监督、督查为手段强化纪律。高频次开展纪律作风监督检查,聚焦人员在岗在位、办公卫生、工作日饮酒等,开展监督检查下发通报,及时提醒谈话,将监督融入日常,筑牢了规矩意识。三是以质效为目标有的放矢。通过纪律约束让干警变压力为动力,提升了全院审判质效。 整改问题25:关于“三个规定”执行不严格,干警填报积极性低,填报质量不高问题。 整改成效:一是高位推进。院党组高度重视,召开推进会进行安排部署、组织干警培训学习,并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每月及时催办,进行系统上报。二是加强填报。经督促,2024年1-10月份我院“三个规定”平台同比去年填报率明显上升。 整改问题26:法官主动接受监管意识不足。 整改成效:一是加强学习,提升主动监管意识,对相关规章制度、省高院通报进行学习,通报本院“四类案件”监管情况,并要求干警对“四类案件”监管进行学习。二是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审管办和督查室对“四类案件”共同提醒监管。三是强化责任追究。目前未发现故意隐瞒不报或不服从监督管理的情形。 整改问题27:关于对干警日常管理不到位,部分干警存在懈怠,警示教育作用发挥不充分。 整改成效:一是坚持以制度管人管事。修订《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考核办法》《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规定》,组织全院干警进行学习。对违反考勤规定的人员开展周通报、月通报,持续优化纪律作风。二是持续深化改进司法作风。督查部门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围绕纪律作风、人员在岗、庭审纪律、工作日饮酒及安检通道等情况,定期开展会议督查、通报,做到立行立改。三是坚决严肃问责处理。针对上级法院反馈和督查发现的问题,由督查部门对进行核查处置,营造了违纪处理的高压态势。 (四)践行新时代素质强警工作不到位,组织建设有差距 整改问题28:未按照领导班子政治能力提升要求制定本院培训计划。 整改成效:一是政治轮训抓好“关键少数”。组织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参加各类政治轮训,利用党组会、周例会等形式开展政治理论学习。二是注重调研成果转化。全体班子成员多次到派出人民法庭、农村一线开展调研,并根据各自牵头开展涉民生调研并完成调研报告,对指导、加强我院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 整改问题29:对书记员管理不到位。书记员招聘、管理把关不严格。 整改成效:一是规范化管理确保书记员队伍高效稳定。修订《书记员管理规定》《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用制度管人管事。2024年以来未出现违规招录聘任制书记员入院工作的情况。二是提升聘用人员专业素养。组织书记员通过线上、线下参加各类业务培训、专项培训,进一步提高书记员政治素养、业务能力、纪律作风等,确保人岗相适应。 整改问题30:英模选树机制不健全。 整改成效:一是加强英模选树。积极发现、推荐、培树先进典型,今年以来,推选10余名干警参加“全省李庆军式十佳法官”“省人民满意政法干警”“市十佳政法干警”等模范选树,推荐优秀干警参加市县两级的事迹宣讲。在“提质增效”百日竞赛活动中,对30余名干警在公众号进行宣传,充分激励、调动干警争先创优。二是积极开展宣传。对我院个人、集体受到各级政府表彰的人员,多次以“喜报”等形式在官方微信公众号、政务网站发文宣传,向社会传递司法正能量。 整改问题31:暖警爱警措施落实不到位。 整改成效:一是以制度保障履职,对《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成员进行修订,2024年已批准多名干警带薪年休假,保障干警的身心健康。二是重拳出击司法惩戒。对辱骂法官、扰乱法庭秩序的樊某处以3000元罚款的司法惩戒,坚决保障法官执法办案,为法官依法履职消除后顾之忧。 (五)对巡察反馈问题重视不够,整改工作不扎实 整改问题32:整改主体责任抗的不牢。院党组对巡察整改工作重视不够,责任落实不到位。 整改成效:一是高度的政治担当推动巡察整改主体责任落实,先后7次召开党组会安排部署本轮巡察整改工作,将2020年市委巡察及十二届县委巡察反馈内容与本次巡察整改相结合,制定实施方案和整改台账、成立领导小组、听取进度报告,高标准开展整改工作。二是前端、末端齐发力,减少信访增量。通过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疏导教育等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法化解信访积案。三是规范执行程序。严格按照办案时间节点推进案件进度。四是科学研判提升质效。定期分析审判运行态势、通报进度、召开质量讲评会,统一裁判尺度,发挥审判管理“指挥棒”作用。 整改问题33:履行整改监督责任有欠缺。 整改成效:一是盯紧“关键少数”确保层层扛牢责任。督促院党组扛起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督促成立巡察整改领导小组,制定方案建立问题清单台账,研究制定整改措施,逐项逐条推进整改。二是严格督导检查保证整改进度。采取台账式推进、销号式管理、阶段性检查等措施,通过参加会议、查看资料、现场督查等方式,进行督导检查,对整改巡察进展缓慢的部门,进行提醒谈话。三是紧盯落实督促快出成果成效。督促院党组梳理剖析反馈暴露出的管理短板,及时建章制度,堵塞漏洞,适时开展复盘回头看行动,通过建章立制,确保巡察整改成效长效化、常态化,提升全院审判质效。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巡察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联系电话:0393-6221328; 邮政地址:457400; 电子邮箱:nlfyhdb@126.com。 中共南乐县人民法院党组 2024年12月13日
· 7月27日上午,南乐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八次会议。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张耀华主持。会议全票通过了付利红等14名同志的提请任命。 会上,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杨雷振宣读了关于付利红等27名同志审判职务的任免提请。付利红、苏志权、崔晓艳三位同志作为拟任命人员代表作供职发言。 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张耀华分别向14名同志颁发了任命证书。 付利红等14名新任命同志一起面向国旗、抚按宪法,进行了庄严宣誓。宣誓后,14名同志一致表示,在今后的审判执行工作中,将始终牢记法官的职责和使命,公正司法、廉洁办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南乐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本次会议上,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杨雷振同时汇报了南乐县人民法院《关于2022年以来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
· 为进一步普及禁毒知识,加强禁种铲毒工作,净化社会环境,县法院联合县检察院、县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铲除毒品原植物的通告》。 通告指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禁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严禁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严禁任何餐饮行业、食品生产经营者或个人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及其非法制品。 通告强调,凡主动铲除毒品原植物或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以及罂粟壳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凡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且不主动铲除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且不主动铲除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一律强制铲除。每个公民都有检举、揭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其他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对于积极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相关线索的,公安机关将按照《河南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南乐县公安局杨村乡派出所民警在禁种铲毒排查中,发现被告人张某在南乐县杨村乡胡庄村的家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1250株。经鉴定,该植物幼苗为罂粟。 裁判结果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罂粟是制取鸦片、海洛因等毒品的原植物,然而在乡镇、农村很多群众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所种植的罂粟不知系毒品原植物,该案的宣判,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对毒品原植物的辨识能力,不能随意种植罂粟。
· 南乐县人民法院 关于南乐县宏森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2023)豫0923破1号 南乐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南乐县宏森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之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的方式指定破产管理人,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南乐县宏森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19日,注册资本为10070000元,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李永胜,股东为李永胜、朱国雷。 特别说明:该案件可能存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程序的情形,管理人不一定能获得相应的报酬。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机构应为濮阳地区列入《河南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一、二级管理人的机构; (二)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者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四)申报机构与本案无利害关系。 三、竞争机构应如实准备好选任管理人申请书及申报资料(一式四份),装订成册、密封并加盖公章,提交至南乐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并提交拟委派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以及参加破产业务培训的情况介绍(可将团队人员介绍和过往业绩合并,侧重介绍所参与破产案件及其在破产案件中擅长的领域或主要负责的工作); (二)申报机构拟委派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的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参与已审结破产案件的情况(包括案件类型、数量、各案所涉及的财产数额、安置职工人数、用时等内容以及取得良好效果的证明材料、相关法律文书)、目前尚未完成破产案件的数量、进度及原因(截至本公告之日止); (三)申报机构拟定的本案破产清算工作初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计划、工作思路、工作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内容; (四)申报机构参与破产案件管理人竞选的优势; (五)申报机构需书面承诺自行承担不能获得相应的报酬风险; (六)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 (七)申报机构须确保所提交的上述资料真实合法,如经核实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不得参与本案管理人竞选并被列入本院破产管理人黑名单。 六、申报期限截至日期:2023年6月19日下午6时。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法官 联系电话:183380658180393-6228795 地址:濮阳市南乐县南湖路6号南乐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七、申报期限届满后,本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组成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从参与竞争的机构中择优指定管理人。 监督电话:0393-6227948 特此公告。 附:《选任管理人申请书模板》 南乐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附: 选任管理人申请书 南乐县人民法院: 已收到贵院选任管理人公告。我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及贵院选任公告规定的条件,且不存在可能影响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利害关系,自愿承担不能获得相应的报酬风险。经研究,我单位现申请报名参加南乐县宏森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的选任。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申报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南乐县人民法院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暂时关闭诉讼服务中心和信访接待场所的通告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市县疫情防控要求,为有效阻断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申诉信访渠道畅通,2022年5月6日,南乐县人民法院暂时关闭诉讼服务中心和信访接待场所,暂停线下立案、案件查询和信访接待等诉讼活动,恢复时间另行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诉讼服务中心和信访接待场所关闭期间,当事人和群众可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河南移动微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或者邮寄、写信等方式,办理网上立案、提交诉讼材料、案件查询、法律咨询、反映信访诉求等事项。 立案信访工作人员将认真办理群众网上诉讼服务和来信反映事项,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好各类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 2、提倡群众通过线上调处纠纷,可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微信小程序端“多元解纷”或PC端(http://tiaojie.court.gov.cn)在线申请调解纠纷。 3.本院开庭、听证等诉讼活动原则上采取线上方式进行,本院会通过移动微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具体开庭时间、方式案件承办法官会主动与当事人联系。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疫情防控影响参加诉讼的,可主动申请延期。疫情防控期间,拟到本院旁听案件庭审的,可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在线观看。 4.当事人因疫情防控不可抗力不能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强制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应当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邮寄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南湖路6号 立案材料、信访材料注明立案庭收 联系电话:6882456 邮编:457400 南乐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 南乐县人民政府 南乐县人民法院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有关要求,持续推进我县社会治理结构转型升级,充分发挥各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行政职能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决行政争议司法职能,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有效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府院共建、部门联动、自愿公正、依法化解、便民高效”原则,加强行政化解、司法化解在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和效力确认等方面对接、配合,充分发挥行政化解职能作用、司法化解主导作用以及化解工作对依法裁判补充作用,实现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于萌芽状态,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政和,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化解行政争议案件范围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包括先行化解、诉前化解、诉中化解、判后化解。对存在以下情形的行政争议,应当将争议实质性解决贯穿于解决纠纷全流程,促进行政争议稳妥解决: (一)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即使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行政相对人的正当诉求、实质权益仍无法有效实现的; (二)行政行为存在裁量空间余地,且行政相对人诉求正当,有必要结合行政相对人诉请开展调解或协调化解的; (三)行政机关负有履行职责、给付职责,且行政相对人诉求合理,但在履职、给付程序性条件方面存在争议的; (四)涉及行政相对人信赖保护的; (五)涉及政策变化,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有必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综合考量案件事实、历史成因、当事人客观状况等因素开展调解或协调化解的; (六)行政争议以其他争议为前置基础,通过化解前置争议可以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 (七)涉及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 (八)当事人人数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九)被诉行政行为一旦被确认违法或者撤销,将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行政相对人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律支持,但确有实体权益需要保护或者确有其他合理需求需要救济的; (十一)其他具备争议实质性解决条件的。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成立南乐县行政争议预防与化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化解委),由县政府县长任委员会主任,县政法委书记、常务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任副主任,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等负责人为成员、县化解委是全县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常设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安排府院联动以及全县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相关工作。县化解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化解办),县化解办设在县司法局,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县司法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承担县化解委日常工作。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各乡镇要参照成立相关组织机构,受县化解委指导,具体开展本辖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二)职责分工 1.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在争议实质性化解过程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所辖范围内行政争议化解长效机制,健全自身化解行政争议工作机制,建立行政争议化解台账。对有涉诉隐患的行政争议要做到一事一卷宗,详细记录并梳理相对人诉求、事实及理由,充分运用录像等电子技术记录化解过程,对自身无法化解的争议要提出具体化解意见附卷备查; (2)对有重大涉诉或信访隐患的行政争议,要及时撰写工作报告,逐级上报县化解委备案; (3)对涉诉行政争议,在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三日内组织内部会议,集体研究实质性化解方案并出具化解报告或意见,逐级上报县化解委备案; (4)对涉诉行政争议,在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及时按照法律规定应诉,并向人民法院递交实质性化解方案。方案应详细载明争议的起因、前期化解过程及结果、下一步实质性化解措施等内容,方案应附前期化解卷宗等证据材料; (5)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实质化解争议的促进作用,确保行政案件出庭应诉率达到100%; (6)认真研究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在答复期限内及时向人民法院回复司法建议采纳情况,及时回复率达到100%; (7)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其他行政工作职责。 2.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争议实质性化解过程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1)在行政诉讼中应树立实质性化解思维,将行政争议实质化解贯彻诉讼全过程,充分发挥桥梁作用,积极同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 (2)对具备诉前协调解决条件的行政案件,应根据立案登记制度要求编立诉前调解案号,委托特邀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实质性化解纠纷; (3)积极探索建立行政争议诉前多元解决纠纷机制,在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过程中可以采取人民调解、律师调解等多种方式,同时可以与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形成机制共建、信息互通,丰富行政审判的权利救济功能,提升行政审判效果; (4)建立“矛盾协调化解建议函”制度,以发送“矛盾协调化解建议函”为抓手,充分发挥社会协同作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积极探索“矛盾协调化解建议函”多元化发送方式途径和对象,并做好建议函发送后的情况反馈、效果评估、争议解决进度跟踪等工作; (5)对征收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后的行政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应充分衡量未涉诉的类案补偿或赔偿标准,参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审理违法征收、违法强拆类行政赔偿案件的工作指南(试行)》确定的赔偿原则和标准作出裁判。根据案情确需突破上述标准的重大疑难或涉众案件,需依法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并及时向县化解委报备; (6)涉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其他审判工作职责。 3.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过程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1)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监督中应当把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作为处理案件、定纷止争的重要职责。主要包括以下三类案件:正在办理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的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起诉,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后当事人仍在向检察机关申诉,但当事人诉求合理合法,有化解可能的案件;人民法院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致使行政争议未能得到化解的案件; (2)建立行政争议化解机制,工作中实行台账式管理,制定化解预案,经检察长批准后实施,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人民监督员参与化解,必要时启动公开听证程序; (3)人民法院办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邀请人民检察院共同化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参与; (4)对办理案件中发现有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严重损害公民、组织实体权益或者严重影响法律正确实施、需要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涉及多名行政相对人的群体性案件,检察机关在化解中应当研究决定,并报县化解委备案; (5)涉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其他检察工作职责。 4.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过程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1)积极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调解程序在化解行政争议方面的积极作用,并在明确行政争议、初步揭示案件事实等方面为纠纷实质性化解打下基础; (2)建立律师参与行政纠纷调解工作机制,确定具有行政诉讼经验的律师名单,在具体纠纷化解需要时,可提供第三方调解力量,参与调解过程; (3)对所调解的涉诉行政纠纷提出实质性化解的专业法律意见; (4)对政府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应当做好及时组织应诉、确定应诉承办单位、办理文书传递盖章手续、组织好重大疑难案件的论证、撰写纠纷实质性化解方案等工作; (5)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其他司法行政工作职责。 四、实质性化解措施 (一)人民法院实质性化解措施 人民法院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中,采取以下实质性化解措施: 1.人民法院应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 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强化行 政机关负责人在争议实质化解中的作用。 2.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案件中,人民法院应采取必要 方式推动复议机关参与行政争议调解、和解,发挥复议机关在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中的积极作用。复议机关作单独被告案件中,基础行政争议具备实质性解决条件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建议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参与化解。 行政争议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分别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积极适用合并审理方式,集中归纳主要行政争议,组织多个行政机关开展联动化解工作。 3.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关联民事争议,且该民事争 议属于行政案件前置基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对符合一并审理条件,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应当予以受理。 对民事争议虽不具备一并审理条件,但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做好与立案庭、民事审判庭的会商工作,力促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 关联民事纠纷已经在其他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应当保持沟通、及时关注,有实质性解决可能的,可参与民事争议的调解。 4.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或裁判后,经过协调化解等途径 仍无法实现行政相对人正当诉求的,可以根据实际案情,根据司法救助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必要的司法救助。 5.对被诉行政行为应当判决撤销,但因情势需要判决确认违法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案情依法判决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赔偿责任。 给付之诉、履行之诉审理过程中,应当对行政机关给付或者履行的实质条件进行审查,经审理查明被告行政机关拒绝决定或不作为确属违法,且原告申请符合给付或者履职的实质性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给付判决或者履行判决。 6.对于行政相对人确有需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 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裁定先予执行,必要时应当予以释明,指导当事人提出申请。 (二)人民检察院实质性化解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中,采取以下实质性化解措施: 1.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的部署,坚持“在 办案中监督和监督中办案”的原则,依托办理行政监督和行政执行监督案件进行化解争议。 2.县检察院要与相关部门建立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完善 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联动机制,促使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探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邀请检察机关介入正在审理的行政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化解机制。 3.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检察长亲自办案。要在市检察院的指导下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要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为化解行政争议奠定基础;行使调查核实权,需经检察长批准。 4.对法院没有实体审理而驳回起诉,但当事人诉求合理合法,有化解行政争议可能的申诉案件,检察机关要会同有关政府部门、行政机关、社团组织、行业协会等做好协调督促、法律援助、法律救助、公开听证,共同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5.办理案件要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发现、 解决诉求背后的问题矛盾,及时与法院、行政机关沟通,为当事人建立沟通渠道,在法律范围内帮助解决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引导其放弃不合理要求,促成双方达成共识。 6.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时,检察机关要树立司法为民思想,对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交织案件,特别是互为判决依据的案件,坚持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同步进行原则,定纷止争。 7.对法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 检察机关抗诉和检察建议功能,纠正错误裁判,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五、健全行政争议化解工作机制 (一)建立行政争议化解工作运行机制。制定《南乐县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工作规则》,明确县化解委机构设置、职责任务、会议制度等;进一步规范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措施,细化工作流程;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探索开展行政争议诉前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畅通行政争议诉前多元化解渠道。 (二)建立化解责任豁免机制。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坚持自愿、合法原则,应诉机关及应诉人员依法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受法律保护,非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故意行为导致化解违法或明显不当,原则上不应追究个人法律责任。 (三)建立过错追究机制。将行政机关参与行政诉讼化解及协议履行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核,形成定期通报制度。对经法院司法确认的化解协议,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可依法决定强制执行,并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建立对行政争议多发、败诉率高的乡镇和部门约谈制度。 (四)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严格落实《濮 阳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和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县委县政府年度综合考评和文明单位考核内容。 (五)建立重大行政案件督导机制。针对行政相对人人数众多、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或严重影响政府形象与公信力的行政案件,由化解办直接提请本级政府主管领导督办,由涉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牵头化解,化解过程与化解结果报本级政府备案,凸显领导干部对化解工作的重视,增强化解的决策力度和协调力度。 (六)健全行政争议化解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行政争议化解工作人、财、物保障,将行政争议化解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将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体系,定期向政府常务会议汇报重点案件解决情况。加大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宣传力度,对积极参与、协助、支持的相关部门、组织,给予宣传、表彰,及时总结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经验予以推广。 南乐县人民政府 南乐县人民法院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24日
· 南乐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南乐县人民法院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的通知 各庭室: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以及各部委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等文件要求,编制完成了《南乐县人民法院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措施清单》详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加强联合奖惩。依据《措施清单》对联合激励对象依法依规进行激励,对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进行惩戒,让守信者“降成本、减压力”,让失信者“付代价、增压力”,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二、畅通共享渠道。积极推进建设法院信用信息系统与南乐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横纵衔接。编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目录,持续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全归集、全覆盖。每月向“信用河南”网站和社会化征信机构适时推送相关信息。 附件:1.《南乐县人民法院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2021年7月23日 南乐县人民法院联合奖惩措施清单 实施单位:南乐县法院 序号 备忘录名称 措施编 措施清单内容 备注 1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1.1 对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当事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 定的期间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由执行法院依法限制 1.2 限制获得相关荣誉。 2 《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 2.1 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 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2 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 、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旅游 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3 《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 3.1 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的责任人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腐位,包括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 3.2 出台适宜在部分企业进行试点的优惠政策、便利服务措施时,考虑 择纳税信用A级企业试点。 3.3 作为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向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颁发荣誉证书、 激励措施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优先给予奖励和表彰。 3.4 向“信用河南”网站和社会化征信机构适时推送相关信息。 4 《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331号 4.1 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当事人,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 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 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南乐县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实施案件办理流程节点施行监控的意见(试行) 为提高执行实施案件的办理效率,促进执行实施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结案,根据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执行实施案件办理流程节点监控制度,由执行局长负总责。 案件较多的法院设专职节点监控员,节点监控员负责流程节点的日常监控工作,直接归执行局长管理,向执行局长负责。 二、节点监控实行日监控制度 节点监控员根据本意见罗列的监控节点及节点期限要求,对需要进行节点提示的,制作节点提示通知单,于当日送达承办法官。节点监控员将当日的节点监控情况汇总后报执行局长。 三、执行局长根据节点监控员的报告约谈承办法官,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完成流程节点。节点监控员对约谈的期限要求做好记录。 承办法官未能在期限内改正或完成流程节点的,节点管理员制作节点督促通知单,于当日送达承办法官。对未能在期限内改正或完成流程节点的情况,每周汇总后进行通报。 四、对立案后3个月内未结案,亦未显示有需变现财产的,节点管理员制作终本提示通知单,于当日送达承办法官。 承办法官收到终本提示通知单后,应当及时启动终本程序或将需变现的财产补充录入系统并启动财产变现程序。 五、每季度定期对监控工作进行检查,或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不定期检查。 附:执行实施案件流程节点监控清单及节点要求。 执行实施案件流程节点 监控清单及节点要求 一、案件接收节点 1.接收案件节点 节点要求:立案庭立案到移送指挥中心接收案件时限为2日。 (立查控一体化工作机制实施后,立查控措施完成后2日内移送指挥中心。) 注意事项:案件移送执行指挥中心后要及时接收案件并验证当事人身份信息是否准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2.发出执行通知书节点 节点要求:立案10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注意事项:同时审查是否有保全财产,并在财产初查结果一栏中正确选择“是否有财产”或者“是否有足额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二、财产查控节点 3.网络查控节点 节点要求:立案10日内启动网络查控,30日内完成网络查控。注意事项:需完成“网络查控结果分析”,保存并流转。点对点及总对总内需查询的协执单位可以一次勾选,没有机构代码或者当事人身份证号码的需在案件主体信息添加后再发起查询,网络查控节点的关键之处在于启动网络查控后,及时生成信息反馈表,并对于查控结果必须进行分析,才能走完全部流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流程系统节点要求) 4.启动传统查控节点 节点要求:对于网络查控到财产不能足额满足执行标的的案件,要在完成网络查控之日起10日内启动传统查控。 注意事项:完成网络查控后,对于查控到的财产不能不能足额满足执行标的的案件,执行团队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10日内至少开始调查、传唤、搜查、悬赏执行、司法审计的任何一项措施,在节点中登记采取相应措施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流程系统节点要求) 5.完成传统查控节点 节点要求:传统查控在3个月内完成。 注意事项:完成传统查控后,对于查控结果必须进行分析,才能走完全部流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流程系统节点要求) 三、有财产执行程序节点 6.财产控制节点 节点要求: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反馈之日起,能够线上控制的,48小时内采取控制措施,其他财产10日内采取控制措施。 注意事项:网络查控应及时作出控制申请,以免超时限导致财产流失。 (第三方评估节点要求) 7.启动划拨时限节点 节点要求:系统允许划拨之日起15日内启动划拨。注意事项:冻结后在期限内及时采取划拨措施 (第三方评估节点要求) 8.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 节点要求:在对财产采取控制措施之日起30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 注意事项:确保在期限内完成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9.发送当事人处置参考价报告时限节点 节点要求:人民法院收到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说明补正等报告后,应当在3日内发送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注意事项:确保在时间节点内发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10.评估异议提起时限节点 节点要求:当事人可在收到网络询价报告或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法院提起评估异议。 注意事项:及时将相关异议情况录入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11.评估异议审查节点 节点要求: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异议自提交法院之日起15日内,按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完毕。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异议,在3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 注意事项:区分情况按程序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12.启动变价程序时限节点 节点要求:在参考价确定后10日内启动财产变价程序。注意事项:接收移送材料后,计算拍卖日期、制作标的物公告及调查表。核查是否有优先购买权人,是否有抵押情况,起拍价、保证金和加价幅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13.拍卖成功确认时限节点 节点要求:对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中已成交的案件,在公告确定的尾款交纳期满后30日完成流程节点。 注意事项:需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中操作完成。 (流程节点要求) 14.启动二拍时限节点 节点要求:一拍流拍结束后30日内启动二拍。 注意事项:二拍起拍价、保证金和加价幅度的修改与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15.以物抵债时限节点 节点要求:二拍流拍的,应当于1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 注意事项: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确认是否以物抵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一条) 16.启动变卖时限节点 节点要求:不接受以物抵债则在流拍之日起15日内启动变卖。注意事项:变卖的起拍价、保证金和加价幅度,变卖期60天。(《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17.拍卖或以物反抵债移交时限节点 节点要求:裁定拍卖成交或以物抵债后15日内财产移交。注意事项:期限内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 18.案款完成发放 节点要求:款物到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款物发放。注意事项:款物发放需经审批。 四、无财产执行程序节点 19.无财产启动约谈时限节点 节点要求:拟终本案件,终本前10日内启动终本约谈. 注意事项:约谈的内容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 20.约谈执行线索节点 节点要求:终本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要提供财产线索的,给予申请执行人提交线索的时限为7日以上、30日以下。注意事项:无财产启动约谈时限节点与约谈执行线索节点为关联节点。 21.线索核查节点 节点要求:线索提交后7日内启动线索核查。 注意事项:通过线索核查,对于查明属实的财产要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续节点为有财产执行程序节点;对于线索不属实,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续节点启动终本程序。可直接核查,亦可委托核查。 五、结案、归档程序节点 22.结案时限节点 节点要求:非金钱给付请求权的执行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有财产不需变现的案件6个月内结案;有财产需变现的12个月内结案。 注意事项:(需延期的)延长期限需依法审批。 23.归档时限节点 节点要求:终本案件结案之日起15日内移送归档,其他案停30日内移送归档。 注意事项:注意在时限内归档不要超期。 (《全省中级法院执行局长座谈会会议纪要》、《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第三十条) 24.启动恢复执行时限节点 节点要求:已核查有财产之日起7日内启动恢复执行。注意事项:注意及时立案。 201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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