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赡养纠纷的原告并非为讨赡养费,而是为了实现“精神赡养”,这不,南乐县法院又受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原告常国某诉被告常俊某赡养纠纷一案。
原告有二子一女,被告是原告长子,女儿早已出嫁,次子光棍一个。原告83岁,早年丧偶,原告平常与次子在一起生活。被告育有四个儿子,人丁兴旺。人多事就多,被告把绝大部分精力、财力用于自己家庭生活上,对原告没有尽到应有的赡养义务。
起诉后,经询问原告提出只要被告大儿子能常到原告住居的院里看看他就行,其他都是次要的,就这么一点要求。法庭把原告的想法向被告讲完,被告感到无地自容,认识到确实对自己的父亲有愧,当即表示以后抛弃一些客观因素,保证每周到父亲的床前坐一天,这样原告也很高兴,当即撤回对被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