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上午,备受全省人民关注的“3·11”特大交通肇事案即被告人齐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在南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为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透明,邀请2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前来旁听,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6年3月11日9时27分许,被告人齐某某超载车辆行至106国道南乐西邵段时,越过中心线逆向行驶与进京大型客车相撞,货车所载钢管甩到客车内,造成王某某等五人死亡、二人重伤、二人轻伤、八人轻微伤的特大交通事故。根据交警部门认定齐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