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上午,南乐县人民法院公开依法宣判被告人高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邀请杨德全等6名人大代表前来旁听,社会反响良好。
被告人高某某因借款合同纠纷案被人民法院作出其具有给付义务的判决后,在有一定收入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采取长期逃避的方法,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并私自处分已被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财产,其行为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高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可从其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处被告人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高某某对判决无异议,当庭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