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张某系河北省大名县西付集乡村民。2008年12月6日16时15分,张某无证驾驶其车牌号为豫J67713的轻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过程中又不顾安全行车规定接打移动电话,在接打电话过程中行至大林线5公里+200米处,遇赵某骑自行车同向行驶,追尾撞上该车,致赵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南乐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责任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18000元。经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理,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