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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夫妻”分手 同居期间债务如何承担

  发布时间:2016-06-06 09:08:36


    近日,南乐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一对分手后的未登记“夫妻”对同居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王某某、马某刚同居关系期间,于2013年11月16日二人打电话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用于做生意,口头约定月利息为1分,借款期限为8个月,并提供被告马某强作担保,当日原告将其存款100000元转到被告王某某帐户内。后被告王某某、马某刚同居关系被解除,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某、马某刚向原告马某华借款100000元及被告马某强系担保人,有原告提供的银行凭证作为证据,且三被告认可向原告借款这一事实,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本案中被告王某某、马某刚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吃住在一起,并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同居关系,且借款发生在被告王某某、马某刚同居期间,应属共同债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某某、马某刚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高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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