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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不追究”误写为“永后追究”系笔误 原告据此起诉败诉

  发布时间:2016-05-11 09:54:55


    近日,南乐法院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钱某依据与被告李某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上书写的“原告永后追究剩余租赁费4500元”起诉被告继续支付下欠租赁费4500元,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李某误把“永不追究”写为“永后追究”为笔误,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5年7月7日,原告钱某与被告李某签订转让声明一份,约定被告将其出租的门面房一处转租给原告做生意,转让当天原告给付被告房租及转让费46500元,后原告因故未租成该门面房,被告未退还原告该租赁费,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房租及转让费46500元,被告接到传票后私下与原告和解并向原告出具协议书,约定被告给付原告租赁费42000元后原告撤诉,原告永不追究剩余租赁费4500元,但被告把“永不追究”写成“永后追究”,原告据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剩余租赁费4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上被告书写的“永后追究”依常理来看应该为误写,应为“永不追究”,原告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不再追要剩余的租赁费4500元,遂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钱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高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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