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乐法院判决了一起离婚纠纷持续达四年之久的离婚案件,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女方确属生活困难的情形,依法判决原告男方经济帮助两万元。
原告李某于2015年11月6日起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07月20日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2011年10月15日生育儿子李某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生气吵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曾于2012年10月31日起诉离婚后撤诉。2013年6月17日原告再次起诉,法院以(2013)南民初字1096号、(2014)南民初字825号判决书两次均判决不准离婚。至今双方均未作和好工作,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任何和好的希望,原告再次起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张某娘家系外地市人,在诉讼期间被告张某一直在原告母亲住处抚养婚生儿子李某某,如今被告张某自己在南乐没有住房,且依照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的抚养规则,法院今判决其直接抚养婚生儿子李某某,被告张某确属婚姻法第42条规定的一方生活困难需要经济帮助的情形,法院依法判处原告李某经济帮助被告张某20000元。判决充分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一面,也充分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