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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从社区矫正监管 法院依法撤销缓刑

  发布时间:2016-05-03 15:58:10


    2016年4月11日,南乐法院依法对一名龙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罪犯任某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2013年4月17日,罪犯任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南乐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内,南乐县司法局以任某在社区矫正期限内有违反法律的行为为由,书面建议南乐法院撤销任某缓刑,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证实。

    南乐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0日,任某开始接受当地司法所社区矫正监管。自2015年12月30日起,罪犯任某无故不到当地司法所报道,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方联系,组织查找,仍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脱管已超过三个月,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方法》规定。

    2016年4月11日,南乐法院召开了听证会,并邀请南乐县公安局、南乐县司法局等相关人员参与听证。

南乐法院认为,任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依法应当撤销缓刑,遂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

责任编辑:高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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