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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债务人提前还款可无需支付剩余利息

  发布时间:2016-05-03 15:48:13


    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在未约定是否允许原告提前还款,亦未约定提前还款是否属违约及如属违约应承担何种责任的情形下,无需再支付剩余利息。近日,南乐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白某要求被告张某某支付利息、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常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14年2月18日,被告曾向原告借款5万元,后偿还5万元本金及部分利息,尚余1210元利息未付;2014年6月2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44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2年,借款期间被告需分20次(35天/次),每次向原告支付14400元借款本息,后被告分别于8月4日、9月5日偿还原告4400元、4500元,于10月10日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一次性汇款167376元,仍欠原告764元利息未付,原告事后得知是被告的还款,并对还钱表示异议,随后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经法院查明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未约定是否允许原告提前还款,亦未约定提前还款是否属违约及如属违约应承担何种责任。而且被告还款时,已向原告支付足额本金及用款期间利息,未直接损害原告的利益,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解除合同赔偿金43200元的诉请亦不予支持,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高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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