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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有明显过错致车胎损坏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6-05-03 15:31:26


    近日,南乐县法院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司机李某与原告车主冯某系雇佣关系,被告给原告开车搞运输,2015年11月18日晚9:00左右被告与另一司机驾驶半挂货车,走到新乡北一公路与火车轨道交叉口的涵洞,该涵洞正在施工维修,涵洞车道两侧有新拔掉的护栏,拔掉后留有少许铆钉,同车司机发现后,对李某说“停、停、停”,被告以为自己驾驶技术娴熟,轻信自己可以安全通过,确实已经走到涵洞内了,往回退也很难,就坚持前行,结果压到了路上的铆钉,当场导致两个轮胎爆胎,出车回家以后,原告了解到上述情况,原告决定扣被告李某的工资2500元,被告不服向法院主张原告拖欠被告工资,原告以被告损坏其财物为由,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南乐法院依法司机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高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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