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核心原则虽然是意思自治,但并非意味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没有限制。合同如果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将面临无效的法律风险。近日,南乐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宅基地纠纷引发的确认合同无效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刘甲某与被告袁某某于2010年7月23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被告刘甲某系原告父亲之胞弟、原告之叔,1978年原告祖父购买袁庄村第三生产队四间房屋及占用的土地,1984年杨村乡政府、袁庄村委会将该片土地使用权确权于原告祖父,在其去世后,原告父亲、被告刘甲某及其他继承人未对其遗产进行分割;2010年7月23日在原告及其他法定继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二被告签订土地使用权协议一份,约定将原告祖父遗产房屋占用的土地转让给被告袁某某。 2014年7月27日二被告因庄基发生矛盾,原告才得知二人签订有协议。原告认为该协议严重侵犯了其合法继承权,应为无效协议,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二被告于2010年7月23日订立的协议无效。
被告刘甲某辩称,签订协议之事属实,但是签字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袁某某辩称,二被告协商签订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协议上也有村委干部签字,应为有效协议。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刘甲某系原告祖父之子,原告祖父、原告父亲相继去世后,基于继承法转继承的规定,原告对争议庄基上的房屋应享有继承权,又因该房屋一直未进行分割,故其与被告刘甲某应属遗产房屋的共同所有人,公民继承房屋后,可使用房屋所占土地,因而对该片宅基原告刘乙某、被告刘甲某共同享有可使用的权利,而被告刘甲某作为房屋共有人之一,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私自与被告袁某某达成处分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的协议,显然已侵犯到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