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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三折还离不了的婚

  发布时间:2016-03-28 11:00:38


    2016年 2月,南乐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离婚案件。本来离婚案件是法院常见的案件类型,但是此案件特殊之处在于:男女双方当事人已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如此,双方只需去民政局填表领取离婚证即可,但民政局工作人员审查后发现,本案的男当事人身份证与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错了一个数字,女当事人有三次结婚登记记录,民政局工作人员不敢为之办理离婚登记,双方无奈,起诉到法院,希望法院能够查明案情,依法裁判。

    南乐县法院受理此案后,该案的承办法官见此情形,询问当事人后,向首次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机关调取当时的结婚登记档案方得知,本案两个当事人最初在本市某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后来某次办理买房事宜时发现结婚证与身份证的身份证号不一致。双方并未向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机关申请纠正,而是到另一个县区民政机关再次办理了结婚登记。后来结婚证丢失,在办理需要出示结婚证的事情时,双方到第三个县区再次办理了结婚登记。至此,便出现了上述情形。

其实,本案中的男女主人公如果在首次发现错误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而不是为了一时便利再次办理结登记,便不会出现本案中的波折了。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对于登记错误的登记婚姻导致婚姻无效的救济途径:

第一、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  

在行政救济途径中,除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外,提起行政救济主体也因错误登记类型的不同而加以区分,代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代领人,冒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冒领者,骗婚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骗一方。

  第二、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

责任编辑:高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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