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2月24日,南乐县人民法院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做出2016年首份司法确认决定书,对申请人王某某与朱某某生离婚纠纷一案的人民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申请人双方因离婚相关问题发生纠纷,经南乐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于2016年2月5日达成调解协议。但是申请人朱某某对于对方能否履行协议心存疑虑,为此,调委会引导双方当事人申请南乐县法院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南乐县法院受理后,依法指定专门审判员对调解协议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了审查,审判人员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审查此案,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遂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并制作了((2016)豫0923民特2号确认决定书,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决定书明确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确认决定书自申请人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收到决定书后,王某某即按照决定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了给予朱某某经济帮助款的义务,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司法确认制度是近年来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对司法确认的程序及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专节中新增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内容。
近年来,南乐县法院全方位推进司法公开,加大便民、利民措施的实施力度,提高了法院各项工作的透明度,规范了司法人员的各种行为,增进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和支持,拉近了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的设置和运用更切实为当事人建立了快捷、高效的便民、利民绿色通道,让司法更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