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无理免费上网遭拒绝 大打出手致人轻伤被判刑
作者: 南乐县人民法院 代荣芬 发布时间:2009-11-25 11:36:29
11月5日,南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寻衅滋事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杨某系南乐县谷金楼乡村民, 2005年11月16日21时许,他与人酒后到本县土产街思恋网吧去玩,因不想付钱,遂向业主吉某提出不给钱上网,遭到吉某拒绝,言语冲突中杨某等人恼羞成怒,对吉某等人进行殴打,并致吉某轻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杨某当庭能够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高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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