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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保案件的调解

  发布时间:2009-11-25 11:24:01


  在过去的审判实践中,保险公司担心交通事故案件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所以在诉讼中 保险公司无论是判决,如何不论有理无理都上诉,故意拖延诉讼时间,拖延履行期限。形成保险公司“宁拿判决一万,不拿调解八千”说法,致使保险业务的开展墟为越难,为了扭转保险公司业务开展的被告局面,同时也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南乐县人民法院法官摒弃以往一判了之的做法,  积极探索,总结出一套行之可行的方法,并运用于审判工作中,截止2009年11月5日,南乐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案件75件,其中涉及保险公司35件,已审结23件。其中调、撤19件,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其中主要作法为:

  1、耐心析法法。主审法官接到涉保案件后,首先把保险公司一方召集过来,对其诉讼代理人及其单位负责人从法、理、情三方面入手,讲解相关法律规定,耐心讲解法律,使其明白调解的优点,进而调解案件。

  2、换位思考法。对通过讲解仍不同意调解案件的保险公司,把案件双方召集过来,让双方换位思考,使双方都能站在客观角度去处理问题。通过细致的思想工作,先由纠纷双方议定调解方案,然后由保险公司将商定的调解方案按照保险公司的规程逐级上报,得到上级批准后再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认可。

  3、以判促调法。对经多次劝说仍坚持不调解的,法院制作判决书,通过法律法规,对受害人应得到的赔偿数额进行清算,通过清算,最后得出保险公司应赔偿数额,把判决下发给保险公司,在送达中,再对其进行讲解,说明调解的优点,促使保险公司在判决阶段调解此案。

  4、建议在保险行业协会设立调解委员会,使小额保险合同纠纷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通过调解委员会得到化解,既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便捷的纠纷解决渠道,又可以降低保险公司诉讼成本,增强保险公司的信誉度,还可以为法院分流部分案件,减轻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通过协同司法,达到“双赢共赢”。

责任编辑:高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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