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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人民法院非监禁刑适用类型及特点

  发布时间:2009-11-25 11:22:28


  三年来,南乐县人民院注重人性化审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适用非监禁刑。但其数量总体上比较低,自2007年1月至2009年共判处刑罚的各类犯罪分子538人,适用非监禁刑的172人,其中,宣告缓刑的136人,判处管制的29人,单处罚金的7人,非监禁刑的适用比例为31.97%。伤害类案件和交通肇事案件是非监禁刑适用的重点,共达96人,占全部非监禁刑人数的55%。通过对三年来审结案件的统计分析,发现在对非监禁刑适用范围上,存在以下特点:

  1、非监禁刑适用于赔偿到位的过失型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是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社会危害性所抱的心理态度,犯罪时的主观恶性,对于确定犯罪的性质、在量刑时起到重要的作用。一般情况下故意的危害性大于过失,且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动机。对犯罪后真诚悔罪、向被害方坦承错误、积极赔偿损失的过失犯,可以认定其具有悔过自新的主观心态,其主观恶性得到一定程度减轻。在被告人有明显悔罪表现,并已征得被害方的谅解,且已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到位的情况下,我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被告人作出从宽处罚并普遍适用缓刑。三年来,该院共审结各类过失犯罪案件47件49名被告人。其中交通肇事罪42件42人、过失致人重伤罪3件3人、过失致人死亡罪1件1人、危险物品肇事罪1件3人,判处非监禁刑30人,非监禁刑适用率达62.5%。由于是过失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再犯罪的几率极小,至今尚未发现再犯罪情况发生。

  2、非监禁刑适用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民间纠纷引发的暴力犯罪往往发生于具有一定血缘、地缘、人缘关系的熟人社会中,被告人、被害人双方大多是远亲近邻或沾亲带故的关系,因矛盾叠加、冲突升级,没有得到有效调和,最终酿成恶果,被告人往往是出于一时冲动犯罪,多为初犯或偶犯,其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其中不少案件属于双方均有过错。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考虑案件发生原因和当事人所处社会环境,就不仅不利于最终化解矛盾,相反可能导致世代结仇, 也就是俗话所说的“一代官司三代仇”,这将与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理想追求背道而驰。三的来,该院共审理故意伤害刑事案件82件106名被告人,其中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类案件中,对65名被告人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其他侵权类案件,也有6名被告人依法适用非监禁型,使得该类案件非监禁刑的人数占全部非监禁刑人数的40.83%,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俱佳。

  3. 非监禁刑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适用缓刑及免于刑事处罚的标准,在考查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的同时,对可予免刑及应从轻、减轻的情形认真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尽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予以免刑、从轻或减轻处罚,尽量适用非监禁刑。三年来,该院共审结各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7件45人,对其中的29人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对28名未成年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真正体现了从宽的形势政策。

  4. 非监禁刑适用于农民犯罪案件和主观恶性不深的偶发性轻微刑事犯罪。在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的今天,农民被告人都是家里的顶梁柱,背负着整个家庭的重责,对农民被告人施以重罚,无疑会使该家庭濒临破裂,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另外由于农民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缺乏法律意识,主观恶性较小,很多刑事案件是因为民间纠纷引发或是这一群体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引起,对其科以重罚也有违法律的精神。因此,按照《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的对农民被告人适用刑罚,既要严格遵循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又要充分考虑到农民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要依靠当地党委做好相关部门的工作,依法适当得多适用非监禁刑罚。对于罪行较轻且认罪态度好,符合宣告缓刑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该院所判处的非监禁刑犯罪分子的身份约87%为农民。对于初次实施轻微犯罪、主观恶性小的被告人,被告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一般也作从宽处理。如该院对隐瞒犯罪使得罪、滥发林木罪、盗窃罪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即为此类情况。

责任编辑:高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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