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个别业务庭对调解结案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严重影响案件案结事了的情况,南乐县法院采取多种措施,从内部规范司法调解程序,对外加强与人大、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系,提高调解质量,保障了调解过程不走过场,及时化解了案件当事人的苦恼。
一是严格实行司法裁判文书庭长、主管院长审核签发制度。所有庭案件,主审法官必须从立案、开庭前、开庭后三个环节衔接调解,主审法官认为案件需要判决时,应先由承办法官填写《民事裁判文书审核表》,向所在庭负责人汇报,由庭负责人再次组织调解。如庭负责人认为案件调解无望时,应在《民事裁判文书审核表》上签字,由承办法官持该《民事裁判文书审核表》到主管院长处说明情况,只有获得主管院长的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当事人发放裁判文书。对违反两审核制度,私自发放裁判文书的责任人按违反审判纪律处分。
二是加大司法调解信息公开力度。每月对业务庭室调判情况向社会予以公开,及时将法院每月数据制成文件形式转发县人大、政协,定期召开人大、政协联席会议,听取各方面对司法调解工作的建议,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及时总结典型案件调解经验信息,通过南乐法院网对外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及时告知有关调解优势,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调解结案。实践中,常常出现案件当事人对调解陌生、抵触的现象,引发当事人对法官调解工作的不理解、不配合,导致案件无法及时通过调解方式结案。针对这种情况,在调解进行之前,及时向案件当事人发放调解明白卡,并由主审法官对调解结案的优势进行充分释明,使当事人放下包袱,促使当事人理性选择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