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乐县人民法院圆满化解了一起矛盾较大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受到双方当事人的好评。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庭审中,被告对原告请求在交通事故中的车辆损失产生异议,认为原告请求的车辆损失过高,有些修复项目也不能证明系交通事故所致,遂要求进行司法评估。原告认为,自己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不影响使用,及时进行了修复,并且在修复时也通知了被告某保险公司,被告在庭审中提出鉴定是为了拖延赔偿时间,原告不同意进行司法鉴定。经承办人反复做思想工作,原告最终予以配合,于是,南乐法院于2014年10月26日依法对外委托河南远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的事故车辆依法评估。经评估,原告的车辆因本次事故产生的车辆损失为17949元。
评估后,南乐法院及时进行了第二次庭审,对评估结果予以质证认证。庭后,考虑到原告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系长期合作的车辆保险合作伙伴关系,沟通和交流起来应该比较容易,为避免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承办法官一遍又一遍地通过打电话、发邮件的方式与当事双方进行交流,阐释相关的法律法规,耐心进行调解,经过耐心细致的沟通,双方当事人最终被承办法官细致和蔼、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所感动,均表示本次评估的结果比较客观的,同意各让一步,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被告某保险公司于2014年12月27日前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共计18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