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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法院成功对外委托一起误工时限鉴定案件

  发布时间:2014-12-19 11:12:26


    原告艾某与被告武某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法庭审理期间,被告武某对原告艾某主张的误工时间不认可,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艾某的误工时间进行鉴定。南乐法院技术室受理该对外委托鉴定案件后,于2014年9月3日依法委托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艾某的误工时限进行评定,经评定,原告艾某的误工时限为30天。南乐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依据该鉴定结论意见判决被告武某给付原告艾某30天的误工费共计2587.8元。

    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高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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