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31日,南乐法院因严把医疗过错鉴定程序,成功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012年5月19日,孕妇陈某入某医院住院待产,2012年5月23日6时许分娩一男婴刘某,在分娩过程中致刘某右臂丛神经损伤。经濮阳市医学会鉴定为:暂属于四级医疗事故,某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刘某父母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河南省医学会作出重新鉴定结论书,结论为:本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某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医患双方因赔偿数额分歧较大,未达成统一意见,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医院依法承担因医疗损害责任给刘某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5539.45元。
诉讼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8月19日申请对被告某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程度大小,被告的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告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予以司法鉴定。在南乐法院纪检部门监督下,技术部门严格审查送检部门提交的送检材料,并组织案件双方当事人协商鉴定机构,经协商,南乐法院依法委托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予以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经查阅案件材料、组织听证、对被鉴定人体检后,于2013年10月12日对护理依赖程度作出了不评定说明,意见为:刘某为婴幼儿期,无自主生活能力,故目前不予评定其护理依赖程度;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第27号司法鉴定书,意见为:刘某分娩过程发生右臂丛神经损伤,某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刘某右臂丛神经损伤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行为负主要责任,参与度系数75%;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第28号司法鉴定书,意见为:刘某右臂丛神经不全损伤的伤残等级为五级。
南乐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依法采信了鉴定意见,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刘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3176.54元。判决后,被告某医院自觉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判决生效后,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就被告未履行部分向南乐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南乐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