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委托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申请,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机构,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和评估和拍卖的重要程序,该程序的结果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准确判定。随着人民法院内部结构的不断改革及各项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辅助工作对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具体委托鉴定、评估、拍卖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违法违纪的行为,许多法院干警也因此受到处理,媒体对这方面的案例也有很多报道。如何规避类似案件,确保司法公正,笔者就基层人民法院在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几点浅显看法:
第一、 存在的问题 。
一、制度设置上的问题。
法院与受托部门未真正建立系统的管理制度,法院、鉴定机构、评估机构、拍卖公司各有自己的相关制度,但相互之间难以形成既协调又制约的合力,加上我国的法律体系属于成文法,法律制定在前,而法律制定后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成文法很难全面规范,这就造成了在法律法规相关原则性规定和配套实施措施的可操作性之间存在一定的自由空间,使得一些人想方设法钻制度的空子,谋取私利。
二、制度监督中的问题。司法行政部门对鉴定机构的执业情况监管不力,司法鉴定人资格准入“门槛低”。当前的鉴定体制是社会中介机构将本行业的执业资格证书拿到司法行政部门注册,从业机构和人员达到一定要求即可获准司法鉴定资格,每年再履行年审程序,就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操作规程从事鉴定工作。这样使以前的公益性司法鉴定推向社会,其性质就变为经营性,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行为直接与其自身的经济利益挂钩,行业监管存在较大盲区。
三、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司法鉴定推向社会后成为了一种有偿服务,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容易出现鉴定人会尽量满足委托人的要求,虚假、错误乃至违法鉴定的几率大大增加。虽然法院已经规定通过摇号选择鉴定机构,其实仅是起到了限制法院司法鉴定工作人员照顾某些鉴定机构生意的作用。而摇号选定鉴定机构后,当事人往往会利用各种关系,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进行干扰,争取对自己有利的鉴定
四、多次重复鉴定问题。司法鉴定过程中出现重复要求进行评估、鉴定的案件较多。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1、当事人对评估、鉴定机构执行的误解,认为县一级的评估、鉴定机构低于市一级的评估、鉴定机构,市一级的评估、鉴定机构低于省一级的评估、鉴定机构,依此类推,产生错误的认识。2、一方当事人对评估、鉴定机构的不信任产生的重复评估、鉴定,怀疑评估、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另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影响司法评估、鉴定的公正性,进而影响案件的定性和处理,因此要求重新评估、鉴定。3、对评估、鉴定结论的误解也引起重复评估、鉴定,认为评估报告的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差距,过高或过低;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4、一方当事人为了故意拖延办案周期而提起的重复评估、鉴定,这类当事人认为重复进行评估、鉴定可以使案件无限期的拖延下去,以此来达到拒绝赔偿对方损失的目的。
第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为规范人民法院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的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在工作中,只有坚决落实好这个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全面贯彻执行最高院“五个严禁”和省高院“十条禁令”,才能有效地遏制委托鉴定、评估、拍卖过程中的徇私舞弊和违法违纪行为。
一、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基层法院鉴定、评估、拍卖之间的监督、制约、高效、透明的运行机制,按照规定凡进入诉讼、执行程序的案件,需要进行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的,统一由法医技术室对外进行委托,使案件从启动鉴定、评估到拍卖活动结束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确保阳光操作。
二、在监督上下功夫。持之以恒地开展反腐倡廉教育、警示教育,让监督无处不在,让警钟时刻长鸣。通过建立不必为、不可为、不敢为的惩戒机制,提高司法干警的免疫力,遏制违法违纪和不廉行为的发生。进一步强化法院自身内部的监督机制,对标的较大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矛盾纠纷集中的案件,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法医技术室应会同院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审判、执行人员共同到场监督,必要时,纪检监察部门可以全程进行监督,形成多层面的监督机制。
三、加大审查与处理力度。在纯洁司法鉴定队伍上下功夫,对司法鉴定环节徇私舞弊的法官,要严查不怠,坚决贯彻从严治院、从严治警方针,对发现和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绝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顶风作案的要依纪依法从严惩处,对索贿受贿、枉法裁判、违法执行、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极少数害群之马,坚决清除出法院队伍。
四、依法委托。在对外委托中,坚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开展工作。结合基层法院的工作实际,总结问题,研究对策,制定出相关的制度,以便增强基层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司法活动的可操作性。
五、制定相关规定。就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要比照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流程,从收案、选择机构与委托、拍卖到结案实施全过程管理,并在网上登录,实行定期检查,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通报。各地法院在进行年终绩效考评时,也应该制定相应的标准,对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的案件卷宗进行上级评查、同级互查,这样既能杜绝有些法院只有台帐没有卷宗的现象,还能最大限度地预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六、惩处专业机构违规操作的行为。在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过程中,针对专业机构由于工作不负责任,作出的鉴定结论或评估报告出现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证据不足,经过质证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如果存在重大瑕疵,年内首次违规的,停止委托半年,年内第二次违规的,从法院名册中清除,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以增强专业机构的责任心。
七、引入调解机制。基层法院技术室作为一个司法辅助部门,在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过程中既是矛盾纠纷的集中点,又是矛盾纠纷的缓冲带,如果能够给当事人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及时进行引导、调解,往往能使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达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首先,可以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费用开支及司法资源的浪费。目前,鉴定、评估、拍卖的费用都相当昂贵,一般都要上千元,有时甚至达到上万元不等,加上异地出差的费用等,当事人都感到不堪重负。除此之外,法院也要付出巨大的人力、物力及精力,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如果能够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上述资源的浪费就可以得到避免。其次,可以有效地缩短办案周期,一般情况,从委托开始到结论出来都要经过一个月到三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比如我院对外委托的一份笔记鉴定,一份医疗过错鉴定,前后均长达一年多的时间,虽然这段时间不计入诉讼时效内,但对当事人而言,必然拉长了诉讼期间,特别是反复进行的鉴定,更让当事人感到诉讼路程遥远,也给当事人增加了心理上的负担,给那些企图利用反复鉴定拖延办案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比如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一般难度较大,案情较为复杂,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容易激化,当事人为了赔偿数额,有时为了赌气,一个案件有时会反复进行几次鉴定,针对类似情况,就要克服就案办案的思想,对委托过来的案件,及时了解案情,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然后对症下药,通过调解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进而达到当事人息诉宁人的目的。针对那些借重复鉴定故意拖延办案的当事人,在向其进行法律宣传的同时,要对该行为人的错误做法进行批评教育,使其丢掉幻想,打消念头,主动承担责任或回到正常的诉讼中去。
总之,基层法院在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过程中,仍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新情况、新问题,只有在实际办案中,总结经验,研究对策,再由最高法院进行归纳总结,才能形成规范的、便于法院实际操作的规定或司法解释,确保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工作的权威性、纯洁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