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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相撞致四人伤三车损 法官巧判为未成年人维权

发布时间:2013-09-25 18:29:32


    17岁打工少女坐车返回途中,遭遇车祸,造成四人受伤,三辆车损坏。向实际车主及保险公司索赔时,遭遇重重困难,最终无奈诉至法院。9月22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谢梦婷各项损失61307.86元。

    2013年02月27日,侯朝敏驾驶客车行驶至荣乌高速公路天津方向878公里+960米时,与在右侧行车道停车的轿车发生碰撞,之后又与半挂货车刮擦,发生造成乘车人谢梦婷等四人不同程度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保定支队蓉城大队事故认定,侯朝敏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谢梦婷当日被送至容城县中医院救治,花去医疗费计21934.30元。2013年5月31日,南乐县148法律服务所委托濮阳正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谢梦婷的损伤进行伤残程度鉴定,该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6月8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谢梦婷在交通事故中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发现谢梦婷生于1996年,系农业家庭户口,至发生交通事故时为17岁,属于未成年人。为了及时为其维权,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发现被告侯朝敏驾驶的普通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人责任限额:50万元,累计责任限额:10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3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4年1月1日零时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侯朝敏驾驶大型普通客车载原告谢梦婷等人,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的高速公路上未按规定行驶和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其他车辆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谢梦婷等人受伤这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原告做为受害人既可以按照交通事故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按照公路旅客运输合同请求违约责任赔偿,属请求权的竞合情形。根据原告的请求,原告选择的是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请求侵权责任赔偿,故本案案由应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按此纠纷被告侯朝敏应按事故责任对原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对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保定支队蓉城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均无异议,予以确认其效力。因被告侯朝敏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道路客运人责任保险,故被告保险公司首先应在道路客运人责任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合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按事故责任予以赔付。被告保险公司称,原告的损失待被告运输公司赔付原告后再由运输公司向被告保险公司请求,原告无权起诉被告保险公司直接赔偿,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规定,原告有直接向被告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故对被告保险公司的此项辩解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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