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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打工车祸身亡 调解获得跨省赔偿

发布时间:2013-09-25 18:22:04


    在外地打工,驾驶电动车不幸被货车撞上,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因为理赔问题犯了难。9月5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调解保险公司赔偿五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5000元,并支付被告刘宏之垫付费用共计17049元。

    2013年07月09日,王时学驾驶重型普通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大林线23KM处,遇邱运中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向南转弯时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邱运中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南乐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事故认定,认定王时学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邱运中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实际车主刘宏之为死者家属垫付花费计17049元。刘宏之表示,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于是,死者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无奈双方差距较大,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死者的妻子,两个儿子和两个女儿遂起诉请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10000元。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积极与双方展开联系。死者家属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妻子的抚养费,承办法官考虑到其妻子还不足六十岁,即便到了,也不一定由死者承担扶养义务,应由其子女承担。故耐心对死者家属做工作,主动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最终,死者家属放弃该项请求。

    后来,双方又在精神抚慰金一项上争执不下,死者家属要求赔偿5万元,保险公司认为数额过高,而且死者承担同等责任,应定为1万元。双方调解陷入僵局。为此,承办法官向保险公司说明要将心比心,为原告多考虑一下。对五原告,承办法官对他的遭遇表示同情,并强调要务实,尽可能一次性调解结案,免除来回奔波之苦,并能够尽快拿到赔偿款,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精神抚慰金定为3万元,其他各项数额不变,一场跨省赔偿纠纷予以充分化解(案件所用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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