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本是两个人一辈子的事,结与离都应慎重、慎重、再慎重。可有些年轻人就把它当成了儿时的“过家家”,只要一吵架就分居,时间长了就去离婚。儿子还不满一周岁,母亲却以因性格不合,已经分居为由起诉离婚。8月22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婚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杨红艳要求与被告李宗广离婚的诉讼请求。
杨红艳与李宗广系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1月到南乐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12年7月生育儿子,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双方曾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5月22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诉称婚后发现二人无共同语言,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被告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问,让原告对这份婚姻看不到希望, 2013年元月双方开始分居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800元,被告赔偿原告8万元的损失费、代工费、精神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不同意离婚,辩称婚后感情很好,没有吵架骂人情况,被告虽系农民,但也一直尽力养活这个家庭,原告起诉离婚,主要矛盾在于双方父母,被告为了孩子为了家庭的完整不同意离婚,希望法院多做和好工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作为区分界线。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属合法夫妻,受法律保护,且生育了一子,已组建成一个完整的家庭,夫妻之间建立起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在日常生活中时有矛盾,但原告请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于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应珍惜与被告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承担起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被告应多体贴关心照顾原告,共建幸福美好家园。为有利于原、被告的生产生活、子女的健康成长、家庭和睦及社会和谐安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案例中所用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