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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行违规被撞残 法官调解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3-09-03 13:12:12


    行人应遵守交通规则,可作为文明之邦的我国,却充斥着许多“中国式过马路”的现象。这不仅仅是不文明的行为,更容易为自己带来飞来横祸。邵晓晴(化名)就由于步行违规,被机动车撞上,导致10级残疾。事故发生后,多次索赔无果,起诉至法院。8月22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最终以调解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邵晓晴各项损失共计43500元。被告申家华放弃让原告邵晓晴返还1500元垫付款,并用该款赔偿原告鉴定费、诉讼费、保全费等损失。

    2013年4月11日17时,申家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吴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乐县梁村乡政府北会洲超市门前时,遇邵晓晴由东向西步行横过道路相撞,造成机动车损坏、原告邵晓晴受伤的交通事故。南乐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进行了事故认定,结论为:申家华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邵晓晴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3年7月22日,司法鉴定所对邵晓晴的损伤进行伤残程度评定,结论为:邵晓晴的损失为十级伤残。

    为此,邵晓晴开始了索赔之路,但多次均无功而返,遂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56000元,诉前,被告申家华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500元。

    该案立案后,为了尽可能减轻当事人讼累,承办法官积极做当事人工作。向申家华及保险公司说明要将心比心,为原告多考虑一下,虽然有步行违规行为,但申家华毕竟也负同等责任,而且其现在是残疾,将来生活会有许多不便。对原告邵晓晴,承办法官对他的遭遇表示同情,并强调要务实,尽可能一次性调解结案,免除来回奔波之苦,并能够尽快拿到赔偿款。

    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终于在开庭前双方达成调解意向,一场纠纷得以快速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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