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宅基纠纷与邻居素有矛盾,终于在一个晚上爆发,将邻居打成重伤,为此,全家搬至外地十七年,最终,被当地警方逮捕。8月9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依法判决户晓静赔偿原告王为民各项损失61342.02元。
王为民与户晓静为同一个胡同之邻居,王为民在北,户晓静在南,外门向东,因宅基地素有矛盾。户晓静建设东屋后,胡同路面高于王为民院内,使其排水不便。
1996年9月8日晚天气不好,王为民怕下雨,在胡同内挖一排水沟,户晓静和其夫与王为民发生争吵,随之相互骂,户晓静爬上自家东屋房顶,用砖往胡同内投时,将王为民头部致伤。王为民被其子等人扶到家后,让本村卫生所的医生包扎后第二天到元村镇卫生院治疗。同日转入南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11月10日出院。经诊断王为民为硬膜外血肿、左视神经萎缩,出院后注意休息,继续治疗。经法医鉴定,王为民构成重伤。2011年10月1日经鉴定所鉴定王为民双眼外伤性视神经萎缩,构成四级伤残;头部外伤致硬膜外血肿开颅术后构成九级伤残。
1996年9月8日晚发生纠纷后,户晓静一家当晚外出,在陕西省三原县城关镇山西街5号杨家大院居住至今。2011年7月13日被当地派出所民警抓捕归案,该案因检察机关撤回刑事部分起诉,附带民事诉讼驳回,王为民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相应的损失。双方因宅基发生纠纷后,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或通过相关部门解决。原告在胡同内挖沟后,户晓静就与原告发生争吵、吵骂,继而上房用砖致伤原告,户晓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原告存在一定过错,酌定户晓静赔偿原告各类损失的70%。原告受伤后经鉴定构成两处伤残,户晓静还应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据上述事实与理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案例中所用人名为化名)。
法官点评:现在有一些年轻人,往往脑子一热,就想用武力解决问题,不考虑后果。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在有些情况下,由于将人打成轻伤以上,还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因此,建议理性解决问题,不要诉诸武力,不但不解决问题,反而将问题复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