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养兔回收引纠纷 法官调解止纷争

发布时间:2013-09-03 11:39:01


    丁小山最近遇到了麻烦,他与多名农户签订《獭兔养殖收购合同》,但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两名农户既不出售成品兔,也不支付赊购的兔笼、饲料、种兔等价款,几经沟通无果,无奈走上法庭。经过河南省南乐县法院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终于于8月2日催促两名养殖户还款,丁小山高高兴兴撤诉。

    2012年5月27日,7月8日,丁小山分别与张明灿、王军辉两位养殖户签订《獭兔养殖收购合同》。约定:原告提供技术指导,提供种兔、饲料、兔笼等,价款在回收商品兔时扣除。养殖的种兔繁衍的獭兔,按最低保护价每斤8元回收。合同签订后,丁小山提供种兔、饲料、兔笼等,但在第四次回收时,却遭遇了麻烦,既收不到獭兔,也拿不到种兔、饲料、兔笼等价款。遂于6月28日,向张明灿、王军辉两位养殖户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明灿、王军辉两位养殖户辩称,没有给付种兔、饲料、兔笼等价款的原因是丁小山提供的饲料价格一直上涨。兔子生病的时候,丁小山没有及时治疗,导致兔子死亡。

    承办法官耐心向双方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并不失时机向双方表明诚实守信方是经营之道。经过耐心调解,张明灿、王军辉支付价款,丁小山申请撤诉,一场纠纷终于化解(案例中所用人名为化名)。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1005552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