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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三次撞车后逃逸 保险公司照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3-07-24 10:05:35


    驾驶汽车竟然连续相撞三次,最终不停下来,驾车而去。当其中一个被撞者提起诉讼时,保险公司辩称不是逃逸,即便属于逃逸,也不应赔偿。近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联友公司各项损失共计8310元。

    2012年5月26日,王继民驾驶大货车由北向南行驶,在106国道南乐县寨里路口,先是将推着自行车行走的第三者王树龄撞到在地,又撞上了同向行驶的联友公司雇佣司机刘民生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半挂车尾部。随后,被告王继民的货车向南行驶时又撞了头南尾北停在公路上的第三者姚来印的小型普通客车,此后,被告王继民驾车逃逸。该事故造成四辆车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第三者王树龄受伤的事故后果。南乐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进行了事故认定,被告王继民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它方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联友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实际车主郑健民及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联友公司将实际车主郑健民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联友公司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被告郑健民所有的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受损这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此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南乐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已作出事故认定,被告郑健民辩称被告王继民不属于肇事逃逸,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经本院查阅南乐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刑事卷宗,被告王继民驾驶事故车辆撞上原告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但被告王继民并未因此停车,其仍继续驾车前行,被告王继民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属于肇事逃逸。事故双方应按责任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承担义务。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因被告郭继峰事故后驾车逃逸,属于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的拒赔情形。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条款属格式化条款,根据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所以,被告在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被告应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损失予以赔付,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案例中所用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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