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总是有侥幸心理,认为只要自己小心点,没有出车祸,就能躲过去。当风险真正来临时,往往才知道什么是后悔。近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危险驾驶案,依法判决被告人王照俊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4月17日22时,王照俊酒后驾驶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南乐县城兴华路西街时,被南乐县巡特警大队巡逻时当场查获。后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60.93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照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王照俊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案例中所用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