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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完事故着急起诉 却因管辖权异议遭驳回

发布时间:2013-07-24 10:04:31


    驾驶车辆过程中,车辆起火,造成车及车上货物全部损毁。在向销售商理赔完毕后,就着急到法院起诉,结果,因为没有考虑好管辖权问题,而遭遇起诉被驳回的结果。7月17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依法裁定被告保险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

    2013年5月17日,袁竹君驾驶车辆行驶到京港澳高速公路香港方向1206KM+000M处时,车辆起火,造成挂车报废,货物烧毁。在向销售商赔偿完毕后,袁竹君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袁竹君遂起诉至南乐县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共计136809.6元。保险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经审查,法院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濮阳市黄河路西段,原告所有的运输工具即事故车辆的登记注册地为濮阳市车辆管理所,事故发生地为武汉市蔡甸区,该车车载货物的运输目的地也并非南乐县。原告到南乐县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裁定(案例中所用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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