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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小兔死亡为由拒付饲料款 主张无据不支持

发布时间:2013-06-24 15:08:49


    将饲料运送到指定地点后,却一直收不到货款。几经催要,收货方以饲料造成饲养小兔死亡为由拒绝支付。6月5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债权转移合同纠纷,依法判决被告王吉仁给付原告李明顺饲料款4400元。

   李明顺系个体运输户,与王吉仁有合作关系,李明顺将饲料送给王吉仁后,王吉仁给付饲料款。2013年1月17日,王吉仁从饲料公司订小兔饲料四吨。李明顺先替王吉仁给付饲料公司料款8800元。李明顺将料送到王吉仁时,王吉仁以上次送的饲料小兔用后造成大批死亡为由,拒不给付饲料款,遂起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吉仁辩称,没有给付原告料款是因为原告上次送的饲料,小兔用了后出现大批死亡。给饲料公司的经销人员打电话,没有人来。让原告拿饲料一块去化验,原告不去。原告系经销商,被告只对准原告,请求赔偿小兔死亡损失40000余元。但王吉仁未提交小兔死亡与李明顺运送的饲料有关的证据和李明顺系饲料经销商的证据。经过做工作,王吉仁退还了两吨小兔饲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购买饲料公司的兔料,原告按照饲料公司的安排给被告运送饲料,被告收到饲料后将原告先垫付的料款给付原告,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是饲料公司在原告替被告支付饲料款后,将债权转移给了原告。被告在明知的情况下,以原告上次送的饲料有问题,拒绝给付原告饲料款,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辩称,因饲养的小兔用了原告送的饲料,造成大批小兔死亡。该纠纷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案起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案例中所用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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