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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与汽车相撞 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发布时间:2009-08-03 19:50:31


      2009年6月29日,南乐法院依法调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保险公司自愿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3569.76元,被告李某自愿赔偿原告鉴定费800元,原告魏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009年1月1日9时40分,被告崔某驾驶被告李某所有的豫J19543号大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遇原告魏某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上道路向东转让弯时相撞,发生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魏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魏某受伤后,先后在南乐县中兴医院、人民医院、濮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24750.19元。经法医鉴定,原告构成IX级伤残。事发后交警部门勘验现场,认定崔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魏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南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崔某与原告魏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崔某应按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比例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因发生碰撞车辆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酌定被告崔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70%为宜,因被告崔某系被告李某雇员,根据法律规定,在雇佣关系中雇员致人损害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即本案应由被告李某承担,因肇事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三者险,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对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由车主李某赔偿,经法庭耐心悉法明理,三方达成上述协议。

文章出处: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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