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乐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暴某(男)与曹某(女)于2010年5月在南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由于双方婚前不了解,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曹某于2012年8月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离婚,因婚生孩子不满一周岁,判决由母亲曹某抚养,父亲暴某应给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
刚开始,父亲暴某要求探视孩子时,母亲曹某还一直配合。可后来曹某经常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暴某探视孩子。暴某多方打听后,才得知曹某将孩子送给了亲戚毛某抚养。于是,暴某一纸诉状将曹某和毛某告上法庭,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支持曹某的诉讼请求,孩子由父亲暴某抚养,且由曹某支付抚养费。因曹某一直未将孩子送回给暴某,于是暴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及时向被执行人曹某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由于该案涉及人身,不能直接强制执行。执行法官经调查后得知孩子仍在毛某处,于是向毛某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令其将孩子送达法院,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但毛某拒不协助,反而将孩子藏匿。因此,法院对毛某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并向毛某的亲属做思想工作,告知其违反法律规定收养孩子是不可取的,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希望他们配合法院,早日把孩子送到法院。
经法院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工作,毛某的亲属终于将孩子送到了法院并承认了错误。当法官将孩子交给父亲暴某时,这一变更抚养关系案件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