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93年出生的“90”后,举办婚礼,同居仅两个月就分手。男子为了返还彩礼51280元,将女子告上法庭。5月13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这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宋贺敏返还原告陈志伟彩礼款37000元。原告陈志伟将嫁妆返还给被告宋贺敏。
2011年2月,原告陈志伟与被告宋贺敏经媒人介绍认识,2012年5月1日典礼同居,未领取结婚证。同居前原告通过媒人给付被告宋贺敏彩礼款共计48600元。2012年7月份被告宋贺敏离开原告家至今未回。
庭审中,被告方未提供在原告处个人财产清单,经法院释明,被告方未申请勘验,致使无法确定被告宋贺敏在原告处个人财产的类型及数量,但结合原告提供的财产清单及原告陈志伟与被告宋贺敏典礼当天录像,可以认定被告宋贺敏在原告处的个人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志伟与被告宋贺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被告宋贺敏同居前接受原告彩礼款数额较大,给原告方家庭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难。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被告应适当予以返还。被告宋贺敏同居时所带嫁妆系被告宋贺敏的个人财产,原告陈志伟应依法予以返还。本案系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被告父母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要求被告父母返还彩礼款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案例中所用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