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刨树,砸到电线,电线将线杆拉断砸到左腿,当去索赔残疾赔偿时,对方拒绝,遂诉至法院。5月10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依法判决王晓军赔偿孙明敏各项损失共计23789.84元。
2007年11月27日,王晓军因建房刨树,在刨树时砸到孙明敏通往自家鸡棚的电线,电线将线杆拉断,砸伤孙明敏左腿。当天孙明敏被送往南乐县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治疗26天。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11144.67元。2011年2月19日又住院治疗20天,将左胫腓骨内固定物取出,花去医疗费5000元。孙明敏的上述医疗费已由王晓军支付,生活费及护理人员的生活费用3100元王晓军已全部承担。出院后,孙明敏要求王晓军给付一定的补偿,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孙明敏委托濮阳正大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经鉴定孙明敏系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晓军因建房刨树时砸到孙明敏通往自家鸡棚的电线,电线将线杆拉断砸到孙明敏左腿,致其左腿受伤,王晓军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孙明敏要求王晓军张瑞军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王晓军代理人认为孙明敏的电线和线杆系私拉乱扯用电,孙明敏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孙明敏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家的电线完全符合《农村安全用电规程》,且王晓军的行为属疏忽大意的过失,主观并无恶意,因此可适当减轻王晓军的赔偿责任。王晓军可按孙明敏所有损失的80%的比例赔偿为宜。
孙明敏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外,还应包括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孙明敏的伤残给孙明敏造成了一定的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故对孙明敏请求王晓军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扣除王晓军已经支付的医疗费及孙明敏及护理人员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王晓军应另赔偿孙明敏损失23789.84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