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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认笔迹却拒交鉴定费 法院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3-04-30 10:09:34


    从信用社贷款后没有归还导致被告上法庭,否认是自身笔迹却不交鉴定费,最终不被法院支持。4月27日,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王名波给付拖欠借款本金116400元及利息,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0年5月28日,王名波因养鸡需要从信用社借款125000元,并提供四人作连带担保。双方先后签订借款合同一份、保证合同两份。借款期限自2010年5月28日至2011年5月28日止。合同签订后,信用社于同日将125000元借款以转帐方式,转付到被告王名波在原告处开设的存款帐户内。王名波于2011年1月31日支付借款利息8649元,于2012年3月10日支付借款本金8600元及利息1313.67元,下余借款本金116400元及利息,经信用社多次催要未果,起诉来院。

    审理过程中,王名波主张借款合同及存取款凭条上不是本人签名。但不申请鉴定,也不交鉴定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信用社与王名波等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为有效。信用社依约将借款转付到王名波存款帐户内,履行了其义务,而王名波在借款逾期后,经多次催要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是双方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信用社请求其给付拖欠借款本息的主张应予支持。其余四被告作为担保人,应依约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王名波追偿。王名波否认笔迹,四被告人否认自己为王名波担保,但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不予采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案例中所用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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