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南乐法院:加强诉前协调,化解行政纠纷

  发布时间:2013-04-18 10:33:22


    一、明确诉前协调范围。将行政裁决、行政赔偿、行政合同、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案件纳入行政协调范围。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敏感,又处在萌芽期的案件主动进行诉前协调,深入实地勘察,就地组织协商,将纠纷化解在基层。对法律、规章明确规定为“无效”或“不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律不适用诉前协调。

    二、坚持适度协调原则。创造平等、宽松、缓和的气氛,消除对抗,防止矛盾升级。赋予当事人对解决纠纷机制的选择权,助力化解纠纷。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适度审查,在尊重当事人合理诉求前提下,引导当事人求同存异。在七日立案审查期限内力争通过案前协调化解争议,对久调不决的或如果一方不愿协调,及时终止协调程序。

    三、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建立以人民法院、政府法制办为主体,行政部门法制负责人参与的联动机制;通过联席会议、法律研讨、案件分析、联合调研、专题座谈等形式,强化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合力化解行政争议。

    四、主动延伸协调职能。注重司法为民,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努力使相关民生问题得以妥善解决。增强法制宣传,主动派出法官到计生、交通路政、国土资源等行政机关讲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协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一般采取个性问题一案一建议、同类问题专项建议、共性问题应对性建议的方法,充分发挥预防和指导作用。

    2013年以来,采取上述措施后,该院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9件,审结5件,其中通过协调原告撤诉的为4件,协调撤诉率为80%,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1006702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