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后却发现卖家并非车辆实际所有人,当车被要回后, 一段三角债引发。4月10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判决被告李志军给付原告王大龙车16000元,被告陈志营返还原告王大龙4000元欠条一支。
2012年11月21日,经李志军同意,王大龙与陈志营签订购车合同一份,约定以20000元价格购买本田雅阁车一辆。合同签订后,王大龙于当日给付陈志营车款16000元,下欠4000元出具欠据一支,同时陈志营将车辆交付王大龙。一月后发现该车实际车主既不是陈志营,也不是李志军,而是另有其人,实际车主将车要走。
后经王大龙、陈志营、李志军协商,由李志军偿还王大龙车款16000元,2013年1月11日,李志军向王大龙出具欠据一支,并承诺十天内还钱。后经王大龙多次催要未果,将李志军、陈志营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志军自愿承受被告陈志营拖欠原告车款16000元,有被告李志军出具的欠据可以证明,该行为符合合同法有关债务转移的规定,原告王大龙与被告李志军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王大龙系债权人,被告李志军系债务人,原告有权依法要求被告李志军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李志军给付车款16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原告王大龙与被告陈志营之间的车辆购销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被告陈志营应返还原告出具4000元欠条一支,遂依法走出上述判决(案例中所用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