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上显示的车牌号码与事故车辆的车牌号码不一致,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3月25日,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8月16日19时,王建民驾驶普通客车,沿大林线由东向西行驶到南乐县西五楼路口西侧时,遇刘连升骑人力三轮车从路北向南过公路时相撞,汽车向南驶出路面又与南边坡上的树木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刘连升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南乐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事故认定,王建民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刘连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的事故车辆车牌号码与保险单显示的车牌号码不一致,不能确认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遂拒绝赔偿,引发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车辆行驶证显示的发动机号码、识别代码(车架号)与保险单载明的上述号码完全一致,可以认定为同一车辆,故对保险公司该辩解不予采纳。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案例中所用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