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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撞“醉驾” 一死一判刑

发布时间:2013-04-09 08:41:12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本应是生活中应坚持的准则,可有人就是喜欢给自己摊事情,酒后驾驶汽车,结果发生交通事故。碰巧的是,被撞的电动车车主也属于酒后驾驶。3月22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王美红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12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王美红醉酒后驾驶普通货车沿省道S301大林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南乐县城西针织厂门前,遇张敏醉酒骑电动车斜过公路时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张敏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南乐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王美红、张敏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王美红、张敏血液中酒精含量分别为104.67mg/100ml、142.47mg/100ml。

  事后,王美红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由王美红在交强险范围外另行赔偿10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王美红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美红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王美红事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案例中所用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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