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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法院首次适用新《刑诉法》刑事和解程序审理案件

发布时间:2013-04-09 08:36:56


  3月25日,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判处首例刑事和解案,犯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王远征由于已经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2年12月17日20时,被告人王远征酒后驾驶轿车沿省道S301大林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南乐县近德固乡“楼外楼”酒店东200米处,与在其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袁涛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追尾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袁涛及其乘坐人冯翠花、吉捧、李霞、吉珍、姜鑫受伤;后冯翠花(殁年46岁)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王远征弃车逃逸。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2013年3月7日,被告人王远征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式签订和解协议书,王远征承认自己犯交通肇事罪,并向被害人及家属进行赔偿,被害人及家属对王远征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远征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表示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王远征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此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同时对法院组织双方和解表示感谢(案例中所用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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