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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报酬为诱饵 教唆犯罪受严惩

  发布时间:2009-08-03 19:34:11


    5月26日,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从重判处教唆未成年人盗窃财物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王某,男,现年35岁,在河南省南乐县寺庄乡王洪店居住。2008年12月某日,被告人王某以支付500元报酬为诱饵,教唆王某(未成年人)、王某盗窃本县寺庄乡王洪店村小学电视机,并于12月16日下午带领王某去王洪店小学踩点。同年12月17日0时至2点许,王某、王某、卢某(均已判刑)携带钳子、扳手和铁棍等工具,采取翻墙、撬窗户等方式,将王洪店小学校卫星收视室内的电脑主机、显示器、音响、DVD播放器及遥控器等物品盗走,并在被告人王某的指示下,隐藏于王某家中缸内。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1050元。赃物现已追退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其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认定为自首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文章出处: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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