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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弓弩偷狗 赔钱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3-03-29 09:34:02


  用弓弩将狗射杀,结果被狗主发现,不仅要赔钱,还要因此面临牢狱之灾,真是偷鸡不成反蚀把米。3月22日,河南省南乐法院一审审结此案,依法判决被告人王玉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王保仓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7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王玉冰驾驶轿车载王保仓等人行驶到南乐县寺庄乡南丈村南北公路时,王玉冰与王保仓预谋实施盗窃,由王玉冰持弓弩射杀被害人刘万明一条美国京巴犬,王保仓下车将该犬放入轿车后备箱内。此时正在家门口的刘万明发现该狗被盗,遂叫上朋友驾驶两辆面包车追赶,后在寺庄乡大北张村东侧公路上时将被告人王玉冰所驾驶的轿车截获。经南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美国京巴犬价值17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玉冰近亲属与刘万明达成赔偿协议,王玉冰近亲属赔偿刘万明各项损失共计6000元,刘万明对王玉冰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玉冰、王保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玉冰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大,系主犯,且有前科,鉴于其近亲属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保仓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案例中所用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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