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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法院依据骨龄鉴定认定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09-08-03 19:32:57


    被告人作案时是否年满18周岁,关系到量刑的轻重。日前,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依据骨龄鉴定认定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告人小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8年11月21日零时许,小黄伙同他人,翻窗进入本县杨村乡初级中学校园男生寝室,采取威胁的暴力手段,劫取被害学生现金32元。

  公诉机关指控:小黄,男,19周岁,河南省南乐县杨村乡农民。案件审理过程中,小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但辩称指控自己的出生年龄有误,并非1989年11月13日,实际出生于1990年12月29日,犯罪时未满18周岁,并申请进行法医学鉴定。如果小黄所述属实,那么其犯罪时就是一名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审理此案的南乐县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的法官没有忽视这一细节,经公诉机关申请补充侦查,法院决定案件延期审理,委托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被告人小黄进行骨骼鉴定,结论为小黄的骨骼年龄为17.8岁。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黄等人结伙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小黄犯罪时尚未成年,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做出上述判决意见。

文章出处: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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