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本是一件高兴事,可是在酒桌上喝高了,就耍酒疯,却让一件高兴事变成了坏事。3月25日,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此案,判决王文龙赔偿1312元。
2012年10月10日凌晨,王文龙酒后无故将王村茂家中大门跺开,并将王村茂家大门、东屋门、堂屋门、铁管麦叉2个、木把筢子一个、三马车前大灯1个、院内的神州鸽电动车1辆损毁。由于东西无端被毁,王村茂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2012年10月15日南乐县公安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王文龙处罚拘留10日行政处罚。由于赔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王树茂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文龙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随意损毁。被告王文龙酒后无故将他人的合法财产损坏,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财产损失应以评估报告确定价值为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