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乐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决处高某、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以濮阳市广建华濮公司名义承包了南乐县都市华庭小区1-6号楼外墙粉刷工程,后将该工程转包给没有相关资质的被告人高某组建的施工队。2012年7月22日8时,被害人侯某在高岭普承包的都市华庭外墙粉刷工程施工作业中,因违反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坠楼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南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尸体检验鉴定,侯某系全身多处受到纯性外力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事发后,高某、王某共赔偿死者近亲属38万元。
南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王某违反国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没有施工资质承接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发生一人死亡的安全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事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