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力调解负责任,热心为民好法官”,近日,当事人王某将锦旗送到南乐县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诚挚感谢执行法官李宏坤快执快办,立案仅20天助力其追缴欠款10余万元。

闫某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闫小某系闫某之子。2024年2月29日,闫小某向王某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24年3月30日,逾期每日承担总金额1%的损失费,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闫小某向王某出具借据一支予以确认。借据中担保人项载明:“担保人:闫某自愿提供豫某工程车辆抵押担保”,其中姓名和车牌号为闫某书写,闫某并在其签名上加盖了其公司印章。当日,王某依约向闫小某提供了借款。借款逾期后,王某经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依法支持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履行期间届满后,三被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经调阅卷宗,发现被执行人公司登记有工程车辆,在询问申请执行人车辆线索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前往车辆停放现场张贴封条,将车辆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遂要求启动拍卖程序。被执行人在车辆被控制后,与执行法官联系,倾诉现企业经营困难,工程车辆无法运转便会导致无法回款,面临大量违约风险,执行法官考虑到被执行人企业实际情况,多次与申请执行人沟通案件情况,申请执行人在劝说下给予企业筹款时间,最终,被执行人企业一次性履行全部案款,执行法官当日便将涉案车辆予以解封,在保障了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前提下,对企业秉持了善意文明理念进行执行。
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通过严格、规范、公正的执行行为,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的权益影响,让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化解于执行。强制执行,“强制”是保障,要用足用好强制措施,切实站在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及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立场上,合法合理采取相应措施,南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原则,树牢“如我在执”理念,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执行工作的新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