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民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但不救人反而选择逃逸,在法律的威慑下选择了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最终获法院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2年10月5日21时,被告人王国民驾驶普通客车沿南乐县谷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王村东头刘全晾晒玉米路段,遇闫双安驾驶二轮摩托车载李雨梦由东向西行驶,两车交会时相撞。造成闫双安当场死亡,李雨梦头部受重伤、左侧股骨及髌骨受轻伤的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经南乐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国民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王国民赔偿闫双安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12.2万元,赔偿李雨梦各项损失共计7.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国民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肇事后逃逸。被告人王国民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定其为自首。鉴于被告人王国民自首,且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足额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国民当庭辩解其肇事后主动拨打110报警,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案例中所用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