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法官,我们发现被执行人武某某今天从外地回来参加亲戚的婚礼,现在自己家中,希望法院帮我们执行……”,近日,正在银行扣划被执行人账户的南乐县法院彭法官接到了申请人电话。经过研判,彭法官立刻组织精干力量对被执行人武某某进行了拘传。
执行干警找到被执行人武某某后,其本人及亲属情绪激动,被执行人武某某躲进卧室并将房门反锁,武某某亲属更是采取言语争吵、用身体堵门等一系列行为阻止干警执行。在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并明确告知其阻碍执行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惩罚的情况下,其亲属仍态度恶劣并拉扯执行干警继续阻碍执行,经多次警告无效后,最终将被执行人武某某及三名阻碍执行人员带至法院。在法院对其询问训诫时,四人仍态度恶劣,不如实告知其个人信息,企图蒙混过关。
最终,由于被执行人武某某在本案中拒不报告财产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乐县法院执行局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三名阻碍执行人员中,两名阻碍人员情节轻微,决定对其各罚款5000元,另一名阻碍人员邵某某经训诫仍不改正,决定对其罚款20000元。第二日,被执行人家属缴纳了彩礼款165000元,其余三名阻碍人员递交了悔过书及罚款,在南乐县法院严格依法执行下,一起由彩礼引发的执行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提醒:
司法权威不容挑衅,被执行人面对法院强制执行时,不能一味逃避,要正确面对并依法履行,亲戚朋友阻碍执行活动,并不能让被执行人逃脱执行,反而自身将受到法律严厉的惩罚。
法条链接: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